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72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52000********,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以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网络上谎称自己有**二审账户出售。2020年4月19日,在取得被害人龚某某的信任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以9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个**一审账户(市场价4000元人民币左右)冒充**二审账户出售给被害人龚某某,从而骗取了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20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现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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