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28日)。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管头村,以谢某某在管头村选址建设移动基站的土地为其个人承包使用为由,收取谢某某基站占地租金13万元。2019年4月,经宋庄镇纪委、规划科调查核实,该基站所用土地为村集体所有,不在魏某某所承包的土地范围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随案扣押的人民币十三万元,发还给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管头村村民委员会。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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