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鼓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2020年6月15日两次将该案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于同年7月15日补充侦查终结。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明知肖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里)在做非法放贷业务,仍将其银行卡提供给肖某某刘某某使用,并帮助肖某某、刘某某转账。经统计,被害人戴韬被肖某某、刘某某等人诱骗签订借款金额人民币300万元,实际到手人民币178万元,最后还款人民币274万元,被骗金额人民币96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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