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93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日照市,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10月30日两次决定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15日、11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2月底,虞某某(另案处理)编造国家为帮助脱贫,将没收贪官的钱用于扶贫,秘密委任**公司推出可增值的“中云数字资产招募”项目,要求参与人缴纳100元到1000元不等的入会费,2020年底前可获得100倍不等的回报,骗取多人入会费。该项目通过拉人参与并将直接发展人员入会费的百分之十作为推荐奖返还给推荐人,先后发展一万余人参与。2020年1月10日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加入该项目,魏某某直接招募诱骗投资者232人,骗取金额156200元,魏某某所带团队共计招募诱骗投资者1761人,骗取金额1449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认定被不起诉人主观明知该项目系诈骗项目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