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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诈骗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1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因涉嫌诈骗罪,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乃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虚构拉林铁路废铁收购项目,以缴纳保证金、请领导吃饭等名义从被害人马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0300元,刑事立案前归还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200元,刑事立案后退赔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5100元,与被害人马某某达成谅解。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供述所犯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宽、从轻处理。在案件侦查期间,积极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其具有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乃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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