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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9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花园**,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花园别墅诈骗案中,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以技师的名义与顾问相互配合,以会所内交钱办理会员即可提供被害人想要的色情、性交服务为引诱,骗取被害人现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魏某某主观上具有实施诈骗行为的共同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客观上缺乏证据证明魏某某有明显诈骗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手机已发还。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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