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公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77********,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传唤不到案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又于2019年10月1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
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0月上旬的一天,魏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殷某某找其借车(车牌为湘******的东风日产的黑色小轿车,系殷某某所有)。在殷东华不同意借车的情况下,其对殷某某妻子孙某某谎称殷某某同意借车,从孙某某将车钥匙拿到后,便将其车开走,魏某某因无力偿还欠款,萌生了将借来的小车抵押换钱还债的想法,之后魏某某通过庄某某的介绍,谎称殷某某夫妇所有以的车辆是自己的车辆,想将车抵押给某某商务的尹某某,尹某某因为资金不足遂将其介绍给朋友童某某,最后魏某某将车辆以25000元抵押给童某某,后魏某某将所得钱财挥霍一空。后经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价值为791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沅江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魏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未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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