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62********,汉族,雅安市名山区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其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至2019年4月25日,黄某甲(另案处理)先后在雅安市名山区廖场乡藕塘村5组杨某甲家干坎、杨某乙家院坝、该村5组的一个竹林子里及一个金竹林里、一片树林子里等五个地点,组织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百分之五的比例抽头渔利。黄某乙(另案处理)自己到黄某甲开设的赌博堂子里帮忙,黄某甲在赌博现场全面负责赌博堂子管理,黄某乙负责在赌博堂子内收钱、赔钱、抽头,黄某甲还请石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博现场抽头,并请魏某某等人在赌博现场附近的路口望风和为参赌人员指路。赌博期间为参赌人员提供免费香烟、矿泉水、饮食等,每日参赌人员达30余人,共计抽头渔利25000余元,黄某甲付给石某某2000元,付给魏某某400元,除日常开支以外,剩余部分全部由黄某甲予以挥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明知黄某甲等人聚众赌博,仍然积极为其提供帮助,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但在赌博犯罪中魏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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