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载田某甲、田某乙2人),沿沂水县**路道路东侧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路段时,横穿道路,驶入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后,在该非机动车道内继续由南向北逆向行驶,与在该车道由北向南顺行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一辆二轮电动车相刮撞,造成陈某某、魏某某、田某乙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魏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后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魏某某给其丈夫田某丙打电话告知发生事故,田某丙电话报警。2020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但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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