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区**队。2019年7月6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伙同李某某、张某某在吉林省四平市**花园、**公园租房处,购买冻干粉、肉毒素药瓶及内外包装材料组合成肉毒素向全国销售。魏某某负责将肉毒素药品打包、发货并接收下线退货、接收上线发货。经计算,李某某、张某某、魏某某向全国销售肉毒素药品270316元,其中向刘某某销售肉毒素1800元,韩某某33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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