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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13221980********,汉族,大学文化,齐齐哈尔市**室职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富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建华分局中华街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富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6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作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工程**标段评标委员会委员,开标前张某某给魏某某打电话让其对投标企业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照。2019年5月17日该标段开标,开标后,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魏某某收受张某某给予的贿赂款3万元;

2. 2019年5月15日齐齐哈尔昂昂溪**项目开标,在评标过程中,张某某授意该标段评标委员会委员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给投标企业大庆市**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关照,开标后该公司中标,魏某某收受张某某给予的贿赂款2万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共2次收受他人财物5万元。案发后,赃款已上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作为评标委员会委员,在评标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未达到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魏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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