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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区检刑四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61985********,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安徽省宿松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年12月2日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3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穆兰婷,江苏墨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浩,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有买卖危险物质的犯罪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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