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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左县,住喀左县利州**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喀左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底,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经王某某同意后在**驾校训练场东北侧荒坡上挖土。经丹东坤霖林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魏某某挖土区域占用林地总面积23.2亩,其中商品林面积9.0亩,地方公益林面积14. 2亩。现场林地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喀左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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