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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汉族,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59********,高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系武山县**甲建材有限公司、武山县**乙建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被武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3日经我院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由武山县公安局对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取保候审。

辩护人:史正保、韩万军,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本案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因案情复杂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我院于2020年4月26日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武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10日因该案案情复杂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武山县城关镇韩川村通过租赁、购买的方式,获得村民韩某某、侯某某等人位于武山县城关镇韩川村南边缘处及杜楞村的农用耕地,并在该块农用地内经营西关砂场并投入生产。2016年11月,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成立武山**甲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其儿子李某某,实际负责人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继续经营采砂,后停产。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成为武山**乙建材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其儿子李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混凝土搅拌,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没有经过土地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又在该块农用地内扩建了混凝土搅拌厂,大量堆积沙、石料,修建房屋,并投入运营,致使该块农用耕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

2019年12月9日,经天水市自然资源局鉴定:魏某某破坏的武山县城关镇杜楞村和韩川村耕地,土地类型为耕地,占地面积26239.24平方米(折合39.36亩),破坏程度认定为:该地块耕作层全部被压占毁坏,种植功能已丧失,属于耕地种植条件重度破坏。

在我院受理阶段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积极对破坏的耕地进行了恢复,2020年5月7日,经天水市自然资源局鉴定:魏某某破坏的武山县城关镇杜楞村和韩川村耕地复垦面积达30.92亩(被破坏总面积39.36亩),复垦率为78.56%,达到了规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频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对破坏的耕地进行了恢复、且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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