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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芳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场**连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场*连,住新湖*场**路**巷**栋**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第六师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第六师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外地拖拉机将其位于新湖农场32连居民区西南侧约3公里处东、西两块耕地向北开垦扩大面积,种植经济作物至2017年。经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魏某某非法侵占国家级公益林47.013亩,给国家造成损失价值313436元。

2019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经第六师森林公安局电话传唤,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主动向被害单位第六师新湖农场缴纳赔偿款23506.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赔偿损失、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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