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四川叙永人,户籍所在地叙永县**镇**村**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叙永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到叙永县龙凤镇头塘村一社枧槽田河道小地名鬼狮沱的河里,使用其此前用电瓶、电机等组装好的电鱼工具在该河道内电鱼,在电鱼一个小时左右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清点,魏某某当天共电鱼获得的水产品有黄鳝14条,鲫鱼4条,小龙虾10只,黄鱼1条,鲶鱼1条,均不属于珍稀鱼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2020年3月21日晚被公安当场查获后,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询问的过程中逃离,后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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