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35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9********,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经事先联系,以1100元的价格从上家处购买金太阳鹦鹉1只,后一直饲养于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家中。经鉴定,上述鹦鹉为鹦形目鹦鹉科金黄鹦哥,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物种。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后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