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新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1时8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新蔡县练村镇魏庄村委,为了保护其位于**镇**村委**庄南西瓜地里的西瓜不被鸟啄,在西瓜地周边插有二张高约三米的捕鸟网,被民警查获,经清点,共计在捕鸟网上发现鸟类死体一只。经新蔡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工程师鉴定,上述涉案的野生动物为麻雀,麻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不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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