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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奎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01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市,住奎屯市******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奎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于2016年10月到塔城地区托里县铁厂沟镇游玩时捡到北山羊头骨,并用自己的白色雪铁龙C5型轿车(车牌:新DG****)将北山羊头骨运至奎屯市。后于10月15日以加工费600元的价格,交由位于奎屯市北京东路**号**加工坊的老板殷某某进行加工。经鉴定,其运输的山羊头骨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北山羊。案发后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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