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21971********,汉族,中专文化,住绥棱县**小区**栋**号楼**单元**室,系绥棱县**镇**院职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3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伙同其丈夫康某某提供虚假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书、承包土地面积确认函,于2016年5月10与哈尔滨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定借款合同,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62.17万元,案发后贷款已全部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物证有绥棱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印章印模、绥棱县**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公章印模等;书证有**镇**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贷款资金确认函、贷款档案、哈尔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结算清单等;证人商某某、逯某某、季某某等9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贷款已全部还清,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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