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生于198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现住民勤县**镇**村**社**号。2009年8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9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调解处理;2017年8月18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民勤县公安局调解处理;2018年3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处罚500元;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甲酒后趁民勤县**镇居民丁某某下车接孩子之际,强行驾驶丁某某停放在民勤县**镇**街**楼院内的甘H8****号小型轿车,从民勤县三雷镇西大街养蜂站楼院内出发,沿县城西大街至民勤县薛百镇乡村道路行驶至民勤县**镇**村**社许某某家中。2019年11月1日1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甲在许某某家中被民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魏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魏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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