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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魏德福)(公开版)_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洮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8********,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吉林省洮南市******组,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13日,本院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28日,经洮南市人民法院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石某某与魏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0日作出(2017)吉0881民初1193号民事调解书并发生法律效力,要求魏某甲于2017年09月30日给付石某某化肥款300000元及利息,剩余476500元及利息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结算。洮南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29日以(2017)吉0881执824号对生效法律文书中的300000元及利息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18年04月24日以(2018)吉0881执545号对生效法律文书中的 476500元及利息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两个执行案件中,双方分别于2018年04月21日和2018年05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两个执行案件执行终结。魏某甲于2018年05月21曰将坐落在洮南市**组,丘地号64,幢号16,房号09的一处房屋以50000元价格卖给了魏某乙(魏某甲的女儿)。2018年07月06日,被执行人魏某甲未按两案的和解协议履行,石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之后魏某甲仍不履行。

经本院审查认为洮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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