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卢愿光、卢振科,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日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2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惠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的丈夫刘某某(已病故)对被害人卓某某谎称其有博罗县*甲加油站、博罗县*乙加油站、博罗县*丙加油站、惠州市*丁加油站和博罗县*戊码头等项目,可以转让给卓某某所在的惠州市*己实业有限公司经营使用。刘某某在明知上述油站无合法立项、用地许可、规划报建等手续,在不被批准建造经营的情况下,并伪造印章、委托书谎称其为码头所有人,骗取被害人信任并与惠州市*己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无法交付上述油站及码头。接受合同预付款、定金等金额约6000万元后,将款项大部分转其妻即被不起诉人魏某甲的银行账户或魏某甲的公司账户上并潜逃。
刘某某在收到上述6000万元后将其中的3140多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到魏某甲的农行卡号(尾数1119)及民生银行卡号(尾数0414)上后再实施转移。经派员到汕头农行、民生银行调取魏某甲名下尾数1119、0414的银行卡办理的预留电话接收短信通知的手机号码,预留的号码正是魏某甲日常所使用的手机号码(1392968****),且尾数1119银行卡还办理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余额短信通知等业务。还调取到两张有“魏某甲”签名的柜台取现20万元和转账50万元的农行业务凭证。经讯问,魏某甲供称之前听刘某某说过与卓某某先生有在谈四个油站买卖生意,但其不知6000万元去向,亦否认尾号1119的农行银行卡、尾数0414民生银行卡有办理过预留电话接收短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余额短信通知业务,并拒绝承认到银行柜台办理过这两笔业务,该两张有“魏某甲”签名的业务凭证亦不是其亲笔签名。
经提取魏某甲的亲笔签名样本后,2018年11月20日,博罗县公安局委托广东中法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上述两张银行凭证“魏某甲”的签名均为魏某甲本人的亲笔签名。之后博罗县公安局派员再次讯问魏某甲,其仍狡辨称尾号1119的农行银行卡、尾号0414民生银行卡没有办理过预留电话接收短信通知业务,其手机号1392968****也从未收到过银行发来的余额变动等短信通知,之前否认两张有“魏某甲”签名的柜台取现20万元和转账50万元的农行业务凭证是其办理的,是因为记性不好不记得了。2019年1月11日,魏某甲因前后供述矛盾,有合同诈骗共犯嫌疑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惠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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