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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庄**村。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9时50分许,在寿光市**镇**庄**村,被不起诉人魏某甲因魏某乙在自己家影壁墙南侧搭棚子一事两人发生纠纷后引发打架,相互殴打对方,殴打过程中魏某甲将魏某乙鼻骨打伤。经鉴定,魏某乙伤情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甲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赔偿魏某乙损失,取得谅解,魏某乙不追究魏某甲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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