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7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2017年2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莒南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7年10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2018年1月16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于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8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28日上午,在**镇**村魏某乙家门口胡同中,魏某甲因琐事与魏某乙发生矛盾,后魏茂元将魏某甲殴打,并和魏某乙将魏某甲拖至魏某乙家中,魏某甲用脚将魏某乙的右脚跺伤,经鉴定魏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只有被害人魏某乙的指控,没有其他证据证实魏某甲对魏某乙实施殴打,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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