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88********,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住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街**委**组,无前科。于2018年9月2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月4日由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5日延长办案期限,于2019年2月19日、2019年4月1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法律发生修改,本院2020年10月23日决定撤回起诉,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魏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在其租用的大连市**区**美容科技中心二楼工作期间内为他人进行手术。2018年7月,魏某通过张某某妻子刘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宫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前提下,魏某前后三次在宫某某处购买了40余盒**药品。除去自己使用,给美容顾客注射外,将其中一部分出售给了新疆某地美容院及王某、王某某等人,涉案价值1万余元。
该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认定魏某构成销售假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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