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61980********,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新密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6月24日二次退回登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登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7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登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初至2018年8月,犯罪嫌疑人魏某在登封市区以庄家的身份,通过崔**(已判刑)及其下属员工以“吃单”的方式从事非法经营黑彩活动,非法经营数额7569349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登封市公安局认定魏某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有被不起诉人魏某供述和辩解,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不起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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