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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鱼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青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鱼某某, 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41969********,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5日00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鱼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灰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西三环路三段内侧辅道距玉宇路约50米处时,被在该处执勤的民警挡下检查, 经对其抽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09.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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