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组,现住该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0时1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驾驶湘H1****小型轿车经过新化县上渡街道办事处七里冲村地段时碰撞行人阳某甲,致阳某甲倒地当场死亡。经新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阳某甲是因交通事故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2020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与死者阳某甲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鲁某某一次性补偿了死者方家属16万元,并约定湘H1****小车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理赔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死者的家属,鲁某某取得了死者亲属的一致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2.调解协议、领条、驾驶证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阳某乙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提取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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