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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镇**行政村**村***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辩护人蔡婧,女,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驾驶白色的哈弗牌豫A5K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镇***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022线公路交叉路口左转弯进入X022道路时未认真观察道路内的车辆情况,未按规定让行,与沿X022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红色的隆鑫牌三轮摩托车造成险情,致使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候交通处理。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及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及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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