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交通肇事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54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镇**村**社**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228日补查重报

嘉峪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16日19时24分许,鲁某某驾驶甘FW****号小型轿车沿钢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兰新路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沿酒钢九号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无号牌(电动)赛豹牌二轮轻便摩托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10月16日,王某某经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入院治疗。10月17日,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针对其病情进行手术。10月21日22时53分左右,王某某突发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自主循环恢复。10月22日下午自主呼吸逐渐消失。11月3日20时13分宣布临床死亡。

2018年11月8日,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聘请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某的死亡原因与事故是否存在关系进行检验鉴定,11月9日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某的尸体进行了解剖,12月3日收到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检者王某某死亡原因系急性心肌梗塞、心源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导致死亡。2.被检者王某某死亡原因与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伤不存在因果关系。2018年12月10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再次鉴定,鉴定意见为:被检者王某某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左侧胫腓骨骨折),治疗过程中在创伤疼痛、交感神经兴奋、情绪波动、出血等因素的刺激下有出现冠状动脉血栓形成致冠脉闭塞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的可能。即在临床医学上存在诱发急性心肌梗死的可能。2019年1月3日收到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王某某司法鉴定案件有关情况的说明。

2019年1月4日,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城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62020120180000139号),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2019年9月19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对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进行鉴定。2019年11月19日,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1.2018年10月16日交通事故损伤为导致王某某死亡的诱发因素。2.院方诊疗行为未见过错。3.院方诊疗行为与王某某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峪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