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驾驶辽H****D微型面包车载被害人隋某某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向大石桥方向行驶,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段时,因弯道雪天路滑未确保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发生侧翻,至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2月12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经电话联系主动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与被害人隋某某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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