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35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户籍地及住址:三山区峨桥镇**小区6号楼2402室。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载着其家人从芜湖市三山区出发,往九华山风景区行驶。当日16时许,鲁某某驾车行至青阳县五溪转盘附近,车辆调头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鲁某某打电话联系救护车并报警。到案后,鲁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经青阳县交警大队认定,鲁某某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路段,在有禁止标线的地方掉头,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鲁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积极救助伤者且无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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