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杞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8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0时40分,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BME***小型轿车沿杞苏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杞苏公路五里河乡七里堂社区路口北50米处撞住对向行驶驾驶两轮电动车的田某某,造成田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杞县交警大队认定,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6月21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一诚鉴定[2020]毒鉴字第1803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鲁某某相对不起诉。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