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嘉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5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5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路**弄**号**室,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8月2日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间,被不起诉人鲁某某让他人伪造了面额为人民币1.5亿元(余额1.2亿元)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折一本。2016年,鲁某某在与黄玲香交往过程中,为达到与黄玲香结婚的目的,使用上述伪造的存折证明自己的财产状况,并将存折交由黄玲香保管。2019年7月5日,黄玲香及其子石某某向鲁某某提出至银行验证存折真伪,三人至本市嘉定区**路**号中国工商银行江桥支行柜面查询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存折系伪造。
当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江桥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能够与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日依法调取中国工商银行存储存单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存折一本,其中户名为鲁某某、面额为人民币1.5亿元(余额1.2亿元)的存折系伪造等事实。
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电话记录》等书证,证实上述伪造的存折等系来源于不起诉人鲁某某等事实。
3.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的供述,对上述基本事实供认不讳。
4.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及被起诉人鲁某某的到案经过。
5.人员信息、人事档案资料等书证,证实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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