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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松检金融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5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51********,汉族,大专文化,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村**队**号。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9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以本人名义从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申领得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71722********),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使用期间,透支本金累计人民币114,241.08元(以下币种同)。2016年3月起,**银行以信函方式两次催收,而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在2017年2月4日立案前仍未归还上述欠款。

2019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通过家属结清欠款,获得银行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个人申请表、信用卡领用签收单、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函、交寄清单等证实,2012年12月,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从**银行申领信用卡并正常使用,自2015年12月开始逾期,透支本金累计114,241.08元。2016年3月起,**银行两次信函催收,而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在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

2. 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账户明细对账单证实,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透支信用卡的部分钱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

3. **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谅解协议证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通过家属结清本息并获得银行谅解。

4. 人口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6.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行为,但恶意透支与其公司经营失败有关,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案发后结清本息并得到银行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诚恳,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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