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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湘F*****的小型轿车,在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水利局前路段行驶时,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鲁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39.0mg/100ml。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系当场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鉴定;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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