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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60********,土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镇,住天祝县**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3时39分,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驾驶甘HB****号小轿车行驶至天祝县**镇**路与**路丁字路口时,被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依法将其带至天祝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21.79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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