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西安市鄠邑区,现住址鄠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3时45分许,鲁某某驾驶陕A****6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十字建行门前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醇浓度为98.5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未造成其他损失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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