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丹阳市**镇**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饮酒后驾驶苏DF****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丹阳市陵口镇一饭店出发,沿陵口往横塘的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该公路与南三环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鲁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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