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29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60********,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路**号**号,现住兴义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酒后驾驶贵E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兴义市文化路往兴义市机场大道方向行驶,20时42分,行驶至兴义市民航大道100米(小地名:兴泰隧道入口)处时被民警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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