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1987********,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县**村**村**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村**山上,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及认罪认罚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03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在**村的朋友家饮酒后驾驶云EG****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扎鲁特旗**苏木**村北侧一公里处水泥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2020年8月5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以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检验鉴定,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6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鲁某某对本案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鲁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权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