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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8********,仡佬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乡**村**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饮酒后驾驶贵D7****号轻型栏板货车,准备将车辆驶出凯里市丽枫酒店地下停车场,因该货车车身较长不便于掉头,鲁某某则将车辆倒出停车场,车辆倒至停车场出口时,碰撞到收费拦车杆,事故发生后,鲁某某与保安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保安即报警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对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144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提取血样。鲁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25.92mg/100ml,属醉酒状态。案发后,鲁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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