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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Z906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21973********,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路**号**幢**室,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广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蚌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涂山路交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82mg/100mL,后将其带至合肥东七派出所由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医生提取血样。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鉴定:鲁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9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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