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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69********,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驾驶川SA****号小型汽车,从开江县新宁镇肉联厂沿环城东路往双河口方向行驶,20时46分许,车辆行驶至环城东路500米处(东城派出所门口)时,被设立临时检查点的开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5.3mg/100mL,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鲁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8.3mg/100mL。

本院认为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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