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88********,汉族,本科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车牌号为豫Q*****)行驶至正阳县**大道与**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