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2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锡**锅炉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无锡市滨湖区***村村西头** 号。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于2020年7月4日中午12时许,在本市滨湖区马山街道“戴记菜馆”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B****的小型轿车从该饭店附近出发,后沿湖山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湖山路30号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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