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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9********,汉族,中专,群众,**集团**厂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办事处*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在酒后驾驶赣******号小车沿贵溪市**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贵溪市**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经民警现场采集鲁某某血样并送至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8.62mg/100ml,达到法定醉酒标准。

2020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无酒驾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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