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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1********,汉族,大学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6 月08 日19 时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M****7 的黑色雷克萨斯的小型轿车沿仙桃市**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大道交叉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鲁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0.05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

3.证人龚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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