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晚上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鲁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鄂B*****)行驶至大冶市**大道**加油站路段时,被大冶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其血液样本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87.47mg/100m1。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鲁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